南皮县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质量检测规范及标准
创建人:pwnpxhadmin日期:2024-10-20
 

一、 协会质量检测规范及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协会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协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协会会员单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质量检测工作主要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和对会员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相关培训、指导、评估工作。协会质量监测工作由南皮县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下设的质量管理部、培训中心、办公室分别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预防和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对协会会员单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协会会员单位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

二、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及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会员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协会会员单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会员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下设的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组织专家或工作人员或会员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抽检,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专家或会员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交流学习活动;

记录、汇总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结合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和数据,对食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拿出改进方案提交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质量管理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按照质量管理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保障监督检查人员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和检查事项

第四条  质量管理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及频次:

1、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月一轮。

2、组织专家开展的指导性监督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全面评估排查。

3、组织相关会员单位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开展的交流学习性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4、邀请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指导、监督性检查。邀请指导性检查,每半年邀请一次;配合性检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不确定频次,随时配合。

第五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原料控制、食品添加剂管控、生产过程控制、化验室管理、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等情况,以及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直播带货从业人员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六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根据会员单位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会员单位公开。

第七条   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第九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人员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每半年覆盖一次全部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会员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档案。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会员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管理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的会员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质量管理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会员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会员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会员单位食品质量安全档案。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食品生产经营会员单位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食品安全分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规范及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加强协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协会会员单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由南皮县农产品加工行业协会下设的质量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预防和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对协会会员单位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协会会员单位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聘请由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检检验任务,与聘请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五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并通报至协会大会。

第六条 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 计划

第七条 质量管理部根据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质量管理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八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仅限协会会员单位生产的产品);

(二)抽样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快检或委托第三方实验室检验)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不同食品的抽检时间安排和频次;生产单位成品每月1次,销售到经营和餐饮环节的产品每季度一次。

(六)不同生产环节的抽检时间安排和频次;食品及原材料易污染、变质或损坏环节,每月1次。

(七)除以上定期抽检安排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对原材料、生产单位的成品库成品、经营环节的在售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八)应该涵盖食品生产的全环节,以及食品经营链条和餐饮链条。

第九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高频次抽检食品(仅限协会会员单位生产的产品):

(一)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及原材料;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及原材料;

第三章 抽样

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质量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

质量管理部要积极配合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卫健部门做好会员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样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抽检。

第十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

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

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自行提供样品。

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协会会员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被抽样的协会会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质量安全抽样工作。在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抽取协会会员食品生产单位的产品时,应亮明身份、讲明来意、取得配合、购买相关产品后,记录好相关产品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

第十七条 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质量安全抽样的,应当同时报县食品行业协会和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十九条 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县食品行业协会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与承检机构约定好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质量管理部要要求承检机构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质量管理部要要求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质量管理部要要求承检机构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报送检验报告。

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质量管理部要要求承检机构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报送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质量管理部要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并要求其立即查找原因、改正,并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第五章 复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管理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另外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复检。复检费用由县食品行业协会和被抽样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应该与初检机构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好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质量管理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质量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管理部提交复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质量管理部承担。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核查评估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质量管理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未主动履行的,县食品行业协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

第三十一条 经多次食品抽检检验数据分析,结合日常监督,发现食品品质下降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定义为食品质量问题。

存在食品质量问题或食品检验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质量管理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研判评估,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食品行业协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协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三十二条 县食品行业协会要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

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食品行业协会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

任何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县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四、 食品质量安全培训交流指导规范及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会员单位发展需要,方便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和员工的水平,强化员工的食品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会员单位业务知识与工作技能,对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提前预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培训交流指导工作由协会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食品质量安全培训与交流

第三条  培训内容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相关标准、工艺文件、企业规范化管理知识、同行业先进的技术和科技成果、国内外相关产品发展趋势及市场应对、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等。

第四条  培训应该注重实际工作需要,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培训为主。

(一)对协会及会员单位的领导层,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法规,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为主。

(二)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以具体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国家相关标准、工艺文件、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知识为主。

(三)对协会监督检查人员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

第五条  培训、交流方法

(一)组织专家讲座。授课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质量技术标准、及各种技术规程。

(二)现场教育培训。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到先进企业参观学习或跟班学习,从而提高相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为相关人员发放学习资料。提供随时学习随时提高的条件。

(四)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观摩和会议交流。

第六条培训交流计划与培训记录

(一)培训中心应该在每年年初编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评价。

(二)每年1月10日前,培训中心将培训计划报协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

(四)至少每季度聘请专家召开一次现场指导和会议指导,以解答相关会员单位的疑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或方案。  

(五)至少每月组织专家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知识的培训。协会成立初期应至少安排半个月的集中培训。

(六)组织专家、协会及会员单位相关人员建立微信群,畅通咨询解答渠道,实现专家随时指导。

(七)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记录的存档工作。

五、 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及跟踪指导规范及标准

第一条 为做好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质量安全评估结果通报协会相关单位。

第三条 协会办公室和各会员单位可以提出食品质量安全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质量管理部负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第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协会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抽检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办公室组织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工作:

(一)国家或相关行业制订或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对相关会员单位进行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品质下降或存在安全隐患,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评估的;

(三)在协会质量管理部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品质下降或存在安全隐患,认为需要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评估的;

(四)协会办公室组织的常规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工作;

(五)其他需要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 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应当向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常规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由协会质量管理部向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供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分析表和抽检报告单,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应结合到企业查勘的现场情况,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科学评估。

第九条 协会办公室至少半年组织一次常规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参与评估的专家不少于3人。

第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评估: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可以得出结论的;

对不予评估的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

第十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供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对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要求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第十五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向协会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协会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食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